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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埋设在地下(含水下)的给水、排水、雨水、燃气、通讯、电力、热力、交通设施、广播电视、工业管道等光(电)缆和管(沟、隧)道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字材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有关管理工作,市规划、公用事业、通讯、电力、广播电视、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并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指导。市城建档案馆(处)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材料;

  (二)负责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材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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