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作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的承办机构,要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当前,监督重点要放在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能力的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绩效、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等方面。发现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有违反
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其他行为的,应当坚决纠正。
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市政府法制办要尽快拟定统一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定《株洲市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定》,指导规范全市行政复议办案。要建立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各行政复议机构年终要对全年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向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和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继续落实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和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遇有重大、紧急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应及时报告。按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完善落实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和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各行政机关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行政复议机构报告;对不整改、导致重复出现违法案件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予以通报。继续推行行政复议案件评析制度,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体系。
三、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公正办案,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效率
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加大力度,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复议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并熟练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定救济途径,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营造行政复议工作的良好氛围。各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要严格按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十七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