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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及乡(镇)政府等要切实加强对辖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控工作。特别在重点道路和节假日、集市贸易日等重要时段,应当加大执法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采取定期下乡、村和预约上门服务等方式,解决三轮汽车、拖拉机入户办证难的问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造成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严肃追究县(区)、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等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乡(镇)、村(居)委会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要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第三十七条 对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上路行驶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向县(区)安监部门和车辆所在的乡(镇)抄告,进行源头管理行政责任追究。

  (一)凡发现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4人以下的,对交通违法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辖区乡(镇)进行抄告;一月内被抄告3次以上的,由辖区乡(镇)政府对所在行政村主任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行政村交通安全协管员一个月工资。

  (二)凡发现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5至9人的,对交通违法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罚,并向县(区)安监部门进行抄告;一月内被抄告3次以上的,由县(区)安监部门对所在乡(镇)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行政村主任一个月工资和交通安全协管员三个月工资。

  (三)凡发现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10人以上的,对交通违法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通知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到场参与处理工作,并向县(区)安监部门进行抄告;一月内被抄告3次以上的,由县(区)安监部门对所在乡(镇)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乡(镇)分管领导一个月工资,同时扣发行政村主任三个月工资和交通安全协管员六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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