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乡(镇)政府定期向群众公告辖区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各村(居)委会要在主要出入道口设置墙体宣传栏,刷写交通安全警示标语。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乡(镇)政府应当督促本辖区内三轮汽车、拖拉机车主、驾驶人在车厢两侧喷涂“严禁违法载人”和“严禁无证驾驶”安全警示标语,在车厢尾部粘贴反光安全标识。
第二十七条 宗教、伊协等部门要协调、组织寺管会和教职人员积极参加交通安全义务宣传教育工作,向广大信教群众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乡(镇)领导具体负责,配备一至两名交通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做好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村(居)委会应当每年与三轮汽车、拖拉机车主和驾驶人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并配备一名专(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及时掌握三轮汽车、拖拉机数量情况,每月向乡(镇)工作站汇总上报工作动态;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促车主和驾驶人及时入户办证,参加年度检、审验;劝阻和制止可能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存在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严禁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严禁无牌无证、拼装改型和达到报废年限的三轮汽车、拖拉机上路行驶。
第三十一条 三轮汽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必须牌证齐全,符合机动车辆安全运行规定的技术条件。凡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安全技术性能无保障的车辆上路行驶的,应依法强制报废。
第三十二条 驾驶三轮汽车、拖拉机必须携带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证件,并自觉接受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和年度检、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