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给每名交通安全协管员每年定额补助300元。
安监、监察、司法、宗教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对辖区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
市、县(区)公安、农牧部门主要领导对辖区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交警支、大(中)队长,公安派出所长,农机监理站长负直接责任。
村(居)委会主任和交通安全协管员对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十九条 县(区)、乡镇)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及各项优惠措施,大力扶持发展农村客运事业。
第二十条 县(区)、乡镇)政府要定期组织排查辖区道路危险路段和交通事故隐患,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并将具体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市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考核一次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区)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协调领导小组每季度检查通报一次;乡(镇)政府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自查活动。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县(区)、乡镇)政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编印宣传读物等,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特点,结合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进清真寺的“六进”活动,广泛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乡(镇)设立交通安全培训学校,各村(居)委会建立交通安全联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三轮汽车、拖拉机车主和驾驶人学习教育和技能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