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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八条 县(区)、乡(镇)政府建立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于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三轮汽车、拖拉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并督促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条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三轮汽车、拖拉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工作职责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实行村(居)干部和交通安全协管员包组包户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 市、县区)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辖区三轮汽车、拖拉机的运营情况实施具体监管。

  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辖区三轮汽车、拖拉机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应当做好辖区道路的改造和养护工作,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基础设施建设。

  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应当落实乡村道路的日常管护工作。

  第十四条 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杜绝拼装、改型机动车辆,并要求三轮汽车、拖拉机销售者在新售出的车辆上喷涂交通安全警示标语、粘贴反光安全标识。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和教学单位应当加强内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采取聘请法制副校长、建立家校联系制度等形式,将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师生拒绝乘坐三轮汽车、拖拉机。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十七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核定解决行政村专(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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