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固原市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固原市代市长白尚成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固原市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杜绝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现象,遏制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自治区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辖区内三轮汽车、拖拉机车主、驾驶人及从事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乡村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县(区)、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村级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市、县(区)公安(交通管理)、农牧(农机监理)部门实行联合执法和违法行为抄告制度,依法履行对三轮汽车、拖拉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积极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三轮汽车、拖拉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第七条 县(区)、乡(镇)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奖励和行政问责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对事故的有关行政责任进行倒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