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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1、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要按照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否则执行公办学校的招生和收费政策或者停办。对于公办学校举办的“校中校”、“校中班”等,要坚决予以清理。到今年11月底前,不能实现“四独立”的,一律取消其办学资格。

  2、对办学水平高、社会声誉好、改制前公办学校特征明显的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要将其规范、恢复为公办学校,并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对按照原改制政策招收的学生,经学校所在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执行原收费政策直至毕业。学生如果选择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的原则予以安排。

  3、对于非财政性资金比例大、自聘教师多、民办学校特征较为明显的改制学校,在广泛听取当地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由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其明确为独立民办学校,并要求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二)关于普通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要坚持政府办学为主,鼓励和规范民办高中教育发展。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办高中擅自改制或按照民办学校机制运行的,当地政府要尽快恢复其公办学校性质,按照公办学校体制管理。公办高中参与兴办的民办高中应实现“四独立”,不得以“校中校”、“校中班”等形式搞变通应对。民办高中学校的校名应当与原相关的公办高中校名相区别,体现民办特征。有关县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要抓紧做好所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确保学校2009年春季开学前按规范后的机制运转。

  四、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教学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7〕2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鲁教基字〔2008〕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21号)要求,保证学生双休日的自主支配权、晚自习的自主学习权、师生的合法休息权。在切实开全课程、开足课时的同时,深化课程和课堂教学改革,加快探索新的教育培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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