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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二)切实加强教育财务管理。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校财局管”体制,加强对所属学校的财务管理。县级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要按规定对独立核算的中小学逐校设置会计账簿、逐校编制会计报表(可按季度编制)、逐校装订会计凭证;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每季度首月25日前将该季度公用经费全部拨付中小学,并随时为基层办理会计业务提供方便。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会计业务,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和违规票据入账。乡镇中心学校(教育管理办公室)报账员要及时领报所属学校费用,不得延误学校正常开支。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在年度终了一年后全部移交学校管理。

  (三)建立健全中小学预算制度。各中小学预算以财务独立核算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编制。各中小学预算要统一编制,逐校批复。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凡不涉及预算追加或调减,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开发区文教局、教管中心)和乡镇中心校(教管办)不得以监管为名搞层层审批、事事审批。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用于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的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公用经费支出总数的50%;要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切实维护校长的法人代表地位和权利。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学校校长要认真学习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不断规范本单位财务收支行为。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中心校(教管办)应在确保中小学经费所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重点加强对学校财务的监督管理。乡镇中心校(教管办)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所属学校经费,不得以组织集体活动或以教学服务为由向所属学校分摊费用。要严格按照《关于理顺乡镇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潍编办〔2002〕57号)要求配备乡镇中心校(教管办)工作人员,对行使教育行政职能所需开支单独编制预算,不得占用学校公用经费。

  (五)严格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建立健全教育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对学校经费收支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教育经费收支审计和使用效益审计。要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救助困难学生资金等各项专款安排、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各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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