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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八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素质教育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逐步走上内涵发展轨道。但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坏了我市教育形象。为实现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维护好学生、家长、教职工利益,推进教育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08〕5号)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0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一)按时拨付教育经费。各级要按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规定的经费分担比例,切实承担起本级政府应承担的投入责任,确保每季度首月23日前将该季度公用经费拨付教育部门。上级财政划拨的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超拨部分要全部用于提高公用经费标准,不得截留、滞留或挪作他用。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特别是安丘市、临朐县、昌乐县要尽快统一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工资及补贴、津贴、社会保障标准,切实维护教职工利益。要加大对中小学校舍改造的投入力度,彻底消除校舍安全隐患。对现有水泥檩条校舍的改造,要在11月底前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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