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
1.随物价上涨调整低保标准。当年度低收入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时,调整低保标准。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月低保标准=现行月低保标准×(1+低收入价格指数年度同比平均涨幅)
现行月低保标准为当地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若低收入价格指数年度同比平均涨幅不超过5%,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低保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的增长幅度适当调整低保标准。
2.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因价格改革引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大幅上涨或突发性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时,向低保居民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具体办法为:
以一个季度为周期,当低收入价格指数季度同比平均涨幅超过5%时,向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以后各季度低收入价格指数同比平均涨幅不超过5%的,不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计算公式为:每人季度一次性价格补贴标准=现行月低保标准×3×低收入价格指数季度同比平均涨幅。
当省以上出台价格调整财政补贴政策,补贴标准高于各地联动机制规定发放的价格补贴标准时,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补足差额部分;各地已按照联动机制发放了价格补贴,上级又出台了价格补贴政策措施,只要发放标准不低于上级规定的补贴标准,是否再予补贴由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自行确定。
低收入价格指数季度、年度同比平均涨幅由市物价局和统计局通报。调整低保标准和发放价格补贴时,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和高新、经济、峡山生态开发区不分城镇、农村一律使用市区低收入价格指数。未编制低收入价格指数的其他县市使用青州市的低收入价格指数。
(三)资金保障。调整低保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开支渠道办理。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价格调节基金账户中列支;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或价格调节基金不足的,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其中,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市高新开发区(含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和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负担,其他县市由当地政府负责。
(四)工作程序。物价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负责对低收入价格指数等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并及时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提出实施联动机制的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资金,民政部门组织发放。调整低保标准工作应于调整年度的第一个月完成。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工作应于应发放补贴季度的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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