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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一5000万元、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后,由政府给予补助。用地补助在项目用地限额内,按上缴土地费用中市县两级政府纯收益部分,扣除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相关费用后,给予项目50%补助,项目开工后补助10%,投产运营并经考核认定后补助40%;投产运营后,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三年每年给予50%补助;投产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50%返还。

  第六条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并对优秀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通报表彰。

  第七条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扶持发展软件企业。

  (一)鼓励以软件技术成果投资兴办软件企业。技术成果经评估确认后,其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且作价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须经投资各方约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以个人独资、合伙方式注册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作价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经评估直接纳入注册。

  (二)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对开展离岸外包业务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以其上年度海关出口额数据为基准,新增部分按1美元奖励人民币0.20元,非新增部分按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

  (五)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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