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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的通知

  (二)房产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将房屋租赁登记情况提供给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协助核实并按地税机关需求提供房屋相关信息,并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房屋租赁装修税收协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将持房屋租赁合同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提供给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租用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否则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四)卫生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将持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情况提供给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租用场所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否则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

  (五)建设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将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装修项目登记备案手续信息提供给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

  (六)消防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将申请消防安全审查的装修项目信息提供给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调查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房屋租赁装修信息,建立房屋租赁装修税源登记台账,并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

  (八)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由行政审批中心负责组织建设、消防、地税等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心进行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管理,集中受理房屋装修当事人有关装修登记、消防安全、税收管理等有关事宜。不具备联合办公条件的,行政审批中心应协调相关部门严格信息传递,加强税收管理。

  (九)地税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涉税违法案件,与各协管单位密切配合,努力加强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要结合实际,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积极协调和委托社区(居委会)、公安、房管、建设、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代征房屋租赁装修税收。

  三、落实保障措施,推动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有序开展

  (一)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房屋租赁装修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具体领导、具体组织、具体协调、具体考核和具体督办。各级房屋租赁装修税源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组织协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支持和配合落实好房屋租赁装修税收一体化管理有关措施。

  (二)加强考核奖惩。各级政府要建立实施房屋租赁装修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督查督导和通报反映各部门各单位房屋租赁装修税收一体化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严格考核奖惩。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以2007年为基数,按实征税款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以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相关配合单位和对税收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对工作配合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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