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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部署,加强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装修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加地方财政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加强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搭建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工作平台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社会综合治税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区主办,源泉控管、部门协作,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以委托代征为手段,以考核奖惩为保障,构建部门联动、协作配合、全程控管的房屋租赁装修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格局。要成立政府领导负责,各协管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房屋租赁装修税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装修税源管理的指导、协调和调度。

  社区(居委会)应结合日常社区管理服务,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设立房屋租赁装修税收协管岗位,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的宣传解释、调查摸底、催报催缴、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等工作,及时调查处理房屋租赁装修税源管理办公室传递的部门协管信息。社区(居委会)因此增加的支出,从各级政府支付协管部门的奖励补助中予以解决。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房屋租赁装修涉税信息的传递和共享,促进房屋租赁装修税收一体化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公安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将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书情况提供给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书时,应及时查验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由出租方开具(提供)的税务发票、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对承租方不能出示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税务发票或《房屋租赁证》的,要求其与出租方协商补缴税款、补办有关备案手续,同时将房屋租赁信息通报地税机关和房产管理部门。各派出所(警务室)要加强与社区(居委会)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调查走访、治安巡查、流动人口管理等时机,协助做好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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