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划监管严厉查处违法建设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现就加强规划监管严厉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大局观念,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放在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分管领导要经常检查规划落实情况和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村(居)等基层组织的“一线”作用,从源头上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规划管理秩序。
市政府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研究确定对违法建设查处中发现的疑难案件的处理意见,对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情况交流进行协调,组织集中强制拆除重大违法建设。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市城管执法、规划、国土、建设、市政、房管、公安、财政、法制、信访、消防、监察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二、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规划部门要加强与城管执法部门的衔接,将规划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案件及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对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有违法嫌疑的建设项目,在接到城管执法部门协查函后应当日告知是否经规划部门审批,3日内出具该建设项目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意见。建设、房管、市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其他审批手续。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查处、拆除违法建设及后续工作中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处理,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市城管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查处的各类违法建设,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责成市城管执法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或者由市政府牵头实施集中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