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企业要按照《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要求,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表附后)。实施方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企业要将其做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全体职工公示后组织实施。
(四)2008年已进行了工资调整的企业,要同实施意见进行对照,符合要求的,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四、加强配合,精心组织,切实把工资指导线制度落到实处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控企业工资分配、促进职工工资适度增长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和培训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全面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引导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适度增长。认真审核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做好工作指导线备案工作,同时将工资指导线方案及其执行情况作为劳动保障年检的备查材料。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增长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列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范围。对于未按规定落实工资指导线方案或落实未备案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布警示信息并严格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工会干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要提高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组织职工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落实工资指导线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的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三)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进一步指导企业经营者加强对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同职工就落实工资指导线进行平等协商,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促使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