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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 长 张建华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行政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改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两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审批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第六条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现行合法、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全部纳入《东营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不在《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
  第七条 《目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刊等渠道予以公开。
  第八条 《目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二)行政审批内容;
  (三)行政审批法定依据;
  (四)行政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
  (五)行政审批受理机关和决定机关;
  (六)行政审批程序及期限;
  (七)行政审批收费及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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