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体系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体系的通知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东政办发〔2008〕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管理体制。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敬老院,为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2.工作人员选配和待遇。敬老院应配备院长、会计(出纳)、护理服务、炊事、医疗、保管等工作人员。院长、会计(出纳)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由县区、乡镇(街道)两级从在编人员中选配,其他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工作人员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工作人员报酬由县区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共同核定,由县区、乡镇(街道)财政负担,负担比例由县区政府确定。
  3.供养标准和管理经费。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供养标准,当城乡低保联动机制启动时,参照城乡低保联动办法相应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或发放生活补贴。挂钩联动五保标准=现行五保标准×年度低收入价格同比指数;一次性补贴标准=一个季度五保供养费×(上季度低收入价格同比指数-100%)。新增资金按《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规定比例执行。敬老院的水电暖费、办公费、基础设施维护费等管理经费由县区、乡镇(街道)财政承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