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通知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东政办发〔200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物价上涨与低保对象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
(一)联动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二)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和标准。1.以年度为周期,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低收入价格指数)同比上涨幅度超过5%(含5%)时,启动联动机制。挂钩联动低保标准=现行标准×年度低收入价格同比指数;2.以季度为周期,当低收入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超过10%(含10%)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在下一季度及时向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一次性补贴标准=一个季度低保费×(上季度低收入价格同比指数-100%)。
联动机制启动后,若需补贴标准未超过现行的因物价上涨临时补助,仍执行现行标准。若超出现行的因物价上涨临时补助,执行联动机制挂钩联动低保标准和一次性补贴标准。
(三)资金来源。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现行城乡低保各级分担比例落实。
(四)工作程序。物价、统计、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确保联动机制顺利实施。物价部门负责对统计部门提供的低收入价格指数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符合启动条件时,应及时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提出具体启动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资金,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制度
分类施保制度是对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重病、重残、计划生育、特困户及鳏寡孤独人员(不含农村五保对象),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视其情况适当增补救助额度。
(一)条件和标准。一是重病患者且需常年用药治疗的人员。主要指患有中晚期癌症、尿毒症、置换人体重要器官、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以及其他重大疾病,因负担医疗费用较大导致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人员,增发其家庭低保金额的30%。二是夫妻双方有一人无劳动能力且需赡养无收入高龄(70岁以上)老人的,增发其低保金额的10%。三是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双方因故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增发其家庭低保金额的30%。四是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继续执行东财社〔2007〕17号文件。五是独生子家庭、双女家庭继续执行东发〔2005〕25号、东发〔2007〕18号文件。分类施保对象有上述多种困难情况的,不重复增补,只享受增补标准最高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