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8〕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
泰安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地租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建设用地应当缴纳地租: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外);
(三)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改变用途出租的;
(四)出让土地部分改变用途和规划条件,未补缴出让金差价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按政策规定应当缴纳的。
第三条 地租征收标准根据基准地价确定和调整。基准地价尚未涵盖的区域,参照所在乡镇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内的地租征收标准为: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
(二)国有划拨土地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的,根据分摊占地面积,按同区位同类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和基准地价的60%折算年地租;用于工业等其他用途的,根据分摊占地面积,按同区位同类土地用途出让最高年限和基准地价的50%折算年地租;
(三)出让土地部分改变用途和规划条件,未补缴出让金差价的,按应补缴数额、出让年限等折算年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