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营业税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10、企业所得税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原内外资企业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取消所有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一律在总机构纳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转成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规定实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对个体工商户转成其他类型企业的,可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12、个体工商户
适当调高营业税起征点。我市目前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自2009年1月1日起,将营业税的起征点再适当提高。
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收入5000元下的,根据其实际毛利扣除相关工资、费用后,对没有计税所得的,不再按其经营收入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13、文化产业
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
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14、现代物流业
国家确定的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或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积极选取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集约化、账簿健全、核算规范并依法纳税的现代物流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参与试点。
15、医疗卫生事业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