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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局有关处室和各基层局要通过新闻媒体、办税服务厅、税务公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网站、数字地税频道等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政策及服务举措。要注意聆听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反映和意见,反映的问题本单位未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条措施、全市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及《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生工程建设的税收优惠
  1、居民销售或购买住房
  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的,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
  以上执行期限为2008年11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按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个人所得税。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一人,在出售一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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