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代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株发〔2007〕1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理范围及内容
代理"5115"工程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人民币(外币等值)以上的新型工业化工程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政策咨询、各项行政许可手续的办理。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非审批事项,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代理机构提供协助、指导。
二、代理原则
自愿委托原则。凡在株洲市域内、符合代理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投资者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在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委托方和代理机构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后,委托政府设立的专门代理机构,代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免费服务原则。政府设立的专门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的代理项目,一律实行免费代理服务,不收取任何名目的服务费。
部门交办原则。每个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确定专职代理员,代理中心将代理事项交办给部门代理员,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合法高效原则。对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株洲市发展规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在推行代理制的同时,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组织机构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株洲市工业投资项目客户服务处(简称市客户服务处,下同)",选派优秀工作人员专职从事代理工作。同时,每个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设立"行政审批科",并明确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为本局的专职代理员,负责与市政务中心及其客户服务处的对口联系,并负责所在行政许可及代理工作的协调、督办。各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为本部门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的唯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