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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联合办理”的含义

  “联合办理”指对依法需由两个以上行政许可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办单位负责,联办单位参加,实施同步许可办理的方式。

  二、“联合办理”的范围

  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保留的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以及部分涉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株政发[2005]12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新增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株政发[2005]12号>规定的范围,市本级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适用本办法。

  三、“联合办理”的形式

  “联合办理”工作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主办单位负责,联办单位参加,根据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其需要,采取组织各参审单位会议审查、现场踏勘、社会听证、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

  四、“联合办理”的原则

  “联合办理”工作的原则是:一家受理、抄告相关、联合审批、集中反馈、限时办结、并联出件。

  五、“联合办理”的要求和程序

  (一)一家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直接向该项目主办单位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主办单位按程序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抄告相关。主办单位受理后,利用办公网络及时将申报事项的相关信息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联办单位,同时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网站和电子显示屏予以公示。

  除了办法明确规定的联办单位外,其他需要参加项目审查的单位,根据该项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三)联合审批。主办单位根据“联合办理”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许可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通过办公网络或书面通知联办单位,采用会议审查、现场踏勘、社会听证、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审批。联办单位未按要求参加审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查意见的,视为该单位默认许可。此项目在该单位业务范围内出现问题,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集中反馈。主办单位主持、联办单位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监督,采取集中会议、批件会签等形式,各职能单位提出书面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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