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超时办结的,或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或不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事项所需资料的,可依法定救济途径提出诉请或向行政机关的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投诉。
五、罚则
第二十四条 实行行政问责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分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赔礼道歉、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等。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分为:诫勉谈话、责令赔礼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
第二十六条 责任承担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审核人和批准人。审核人,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试运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暂行办法实施以前有关事项的办理流程和时限标准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依照本暂行办法予以调整。
附件:
1.株洲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
2.株洲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一览表
3.株洲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许可联合办理实施程序
4.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略)
5.株洲市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流程明细(市政府备案)(略)
附件1:
株洲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株洲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制订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