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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机构应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事项所需资料,与办理事项无关的资料不得要求提供。除当场办结的事项以外,需一定期限办结的,必须开具受理承诺单。

  第十五条 为确保限时办结,当负责某流程的责任人因事外出不能按时办理时,该负责人应当委托本机关有关人员办理后按时进入下一个流程,或直接进入下一个程序,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事项依法需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或其他中介机构服务的;需市级以上行政机关核准的事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具体承办行政机关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受理承诺单中填写清楚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七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第十八条 办理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之行政管理相对人。

四、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对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公共服务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部门受理和办理的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和责任追究的建议。

  行政监察机关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和经批准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应当进行监督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办结的。

  (二)不按规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的。

  (三)在承诺时限内,未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四)其他因行政机关自身责任超时办结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机关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按行政机关告知的时间及要求到行政审批机构办理的,其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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