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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内部行政事务以及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责的机构(以下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办法。

  垂直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本市其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限时办结的组织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法制、人事机构及政务服务中心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实施限时办结制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负总责。

二、办理时限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

  符合受理条件的,其办理期限从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资料不齐全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齐资料之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使承诺的办结时限在法定时限内缩短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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