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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六)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按照法律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各地可结合实际,完善相关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非税收入、不增加省财政补助的前提下,还可制定有利于本地扩大城乡统筹就业的其他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十七)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巩固和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十八)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就业宣传报道计划。充分利用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以及各种新闻媒介和各项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采取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九)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抓紧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使法律的原则、要求具体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各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要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中,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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