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推动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 “一站式”就业服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3.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由实现创业地政府给予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被各类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由实现就业地政府给予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地政府给予落实。各地要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对象、登记程序、发放和使用等具体规定由省劳动保障厅制订。
(十四)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劳务派遣扶持、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系统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购买就业基础工作研究成果、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以及省政府决定的促进就业其它支出。各级政府要继续落实好从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的20%和各级财政每年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2~5‰筹集促进就业资金等相关规定,省级财政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就业专项资金的适当补助,并对财政困难地方、工作开展得好的地方给予重点支持。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另行制订。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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