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动节能减排保险创新。保险公司应结合福建实际,创新保险产品,扩大服务领域,拓展保险业的运作空间。探索节能减排企业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保障机制,为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等核心技术的开发提供更多的保险服务,促进保险功能与金融融资功能相结合。同时,积极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利用保险机制促进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分散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环境事故预防能力。
(三)增强节能减排企业的直接融资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节能环保企业的沟通和联系,帮助、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多角度拓展直接融资渠道。要建立和完善企业上市后备资源信息库,积极鼓励和推动符合节能减排条件企业通过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尽快实现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要加强债券市场政策宣传和产品推广,鼓励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等,增强其直接融资能力。
(四)引入创业投资支持。鼓励设立各类创业投资基金, 探索完善创业投资与节能环保投资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金包括民间资金流向节能环保产业。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在省内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节能减排的投资能力。
五、加强协作,推进金融服务节能减排的信息共享和交流
(一)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和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探索建立金融业服务节能减排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与协调机制。省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经贸部门要及时公布和更新区域节能减排固定资产投资信息、企业节能信息,及时向金融部门通报产业结构调整、循环经济、节能改造、节能技术和产品等产业政策导向目录,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企业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违法用能等企业节能用能信息以及节能减排先进奖励、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规定,及时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服务平台”和金融机构通报以下信息: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竣工结果,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挂牌督办企业名单,限期治理、关停企业及环境友好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