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发展循环经济。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关于福建省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文〔2006〕522号),加大对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试点项目和我省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信贷投入,支持省人民政府和省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重点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建设,支持创建工业园区循环经济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工业废料、家电等回收加工企业和废旧物资交易市场。
(三)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支持节能环保企业研制、开发技术先进的节能环保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满足市场需求。支持节能环保技术的推广运用、扩大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巩固和提高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力扶持一批满足环境治理要求,拥有主导技术和主导产品,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节能环保骨干企业,以及为大企业和总承包公司提供专业化配套服务的专业化中小型节能环保企业发展。
(四)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为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提供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减排服务机构的发展,加强与这些机构沟通与合作,积极探索信贷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改造的新模式,促进节能减排服务产业发展、壮大。省内各级人民银行要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节能减排服务投资担保体系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形成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改造的风险分担机制。
四、改进服务,构建支持节能减排的多元化融资体系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创新信贷管理模式。要根据有关节能环保产业经济发展特点,研究针对有市场、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节能环保、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按照信贷投放原则优先予以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生产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等要求,改进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要积极创新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产品,一方面要积极创新节能减排项目融资产品,开发包括节能技改项目贷款、节能服务商或能源合同管理公司融资、买方信贷、公共事业服务商模式、设备供应商增产模式、设备融资租赁、碳金融等融资产品;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适应节能环保企业的多形式的贷款担保方式, 拓宽融资渠道,如开办知识产权权利质押、未来收益权质押、收费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其他权益抵(质)押、金融租赁等多种业务。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国家节能减排科技专项、重点行业与重要区域节能减排共性与关键技术科技专项、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科技专项的资金支持力度;要加强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支持环保产业发展,通过联合贷款、银团贷款等多种合作方式,为起步资金大、项目回收期长的重点节能环保项目提供全程的金融服务,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信贷需求提供不同的信贷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