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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属驻株各单位:

  现将《株洲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部门配合、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计划生育家庭的地位全面提高,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按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计划生育奖励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其职责。

  第四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下,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提出不再生育的申请,并签订了不再生育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给予农村居民、城镇纯居民和企业下岗职工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各县、市、区在公共经费中统筹解决,不得挤占计划生育事业经费。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只一方有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单位支付。

  (三)领取了放弃再生育奖励后再生育的,应收回奖励金,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征缴违约金。违约金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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