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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15号)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已经2008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三运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下称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者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价格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工作,也可以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成本监审工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和调整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政府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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