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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修订)

  (五十三)不符合市政府行文要求、不执行公文办理程序直接送市领导批示、拟发文稿属于规范性文件而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文稿,不予受理。
  (五十四)拟发文稿由主办单位代拟,文稿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主办单位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应经市政府会议讨论通过;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文稿,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退部门自行行文;涉及几个部门事项报市政府批准的,可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由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由办公厅行文管理机构对代拟文稿进行审核把关后,报秘书长、副市长或市长审签。
  (五十五)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申请经费或项目的,应由分管副市长或主管部门事先与省级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并签注明确意见。
  (五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公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其他政府文件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五十七)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公文,除需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九、其他政务事项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研究,搞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调研。
  (五十九)加强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建设,不断完善以市政府办公厅为枢纽、联结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电子政务办公业务网络,加强对网络信息资源管理,确保政府信息系统网络安全运行。
  (六十)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对国家和省市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文件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市人大、市政协重要建议、意见、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等,实施政务督查。政务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和督查考核制。
  (六十一)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重大紧急情况报告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度。发生在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地区的重大公共突发事件,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市政府;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省政府。如遇特别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市政府各部门除报告市政府外,还应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迟报、漏报、瞒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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