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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修订)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并政发〔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晋政发〔2008〕13号)和实际工作需要,市政府对《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并政发〔200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一、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高效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

  二、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政廉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做好本职工作和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工作,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和市长委托的其他工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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