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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控制省属高校银行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控制省属高校银行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08]172号)


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省属高校债务负担,防范财务风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控制省属高校银行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属各高校一律不得举借新的商业银行贷款。特殊情况下必须贷款的,要经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省属高校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向商业银行贷款的,一经发现,省财政将等额扣减学校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收入,责成学校于当年年末一次性归还银行贷款,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省属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对已发生的贷款,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将还本付息额纳入预算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资金用于还款,避免出现延期还款损失,逐步缓解因偿债而造成的资金紧张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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