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适时交纳人防结建费。对总体规划分期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人防工程在后期建设的,先期开发时可不交纳人防结建费,只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待人防工程建成后,保证金予以返还。
3. 允许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分段缴纳相关建设规费。2009年6月30日前,允许开发企业先缴纳5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不含分期开发项目)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即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及各项前置手续,剩余费用可延期至办理销售许可证前缴纳:
(1)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携带项目控详规划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测算计费。并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建设项目应缴费计算单”10日内,按应缴各项规费和政府性基金总额的50%缴纳费款。
(2)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收费结算中心在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费款后,出具“一期缴费证明函”。
(3)市建委依据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的“一期缴费证明函”发放施工许可证;市规划局依据市建委发放的施工许可证及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的“一期缴费证明函”办理施工放线手续。
(4)建设单位按实际建筑面积缴纳项目应缴费款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二期缴费证明函”,市房产局依据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的“二期缴费证明函”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5)不销售的商业性建设项目缴纳一期费款后,二期费款以建设单位的房屋产权做抵押,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与建设单位签订抵押缴费协议,抵押价格按市场价格的50%确定,抵押房屋的位置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确定,抵押期限为抵押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逾期不能足额缴费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对所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变现,拍卖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拍卖所得不足以抵顶应缴费款和罚款,以及处置抵押房屋所发生费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补齐。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在建房屋抵押手续。
十一、允许项目施工现场前期介入
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过程中,施工队伍可提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上水、排水、用电的衔接和场地处理等前期工作。但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工。
十二、放开专业配套工程市场
1. 招投标确定配套工程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水、供暖、燃气、排水等专业配套工程的施工,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专业配套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专业配套单位提供3个以上厂家,建设单位择优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