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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6. 科学合理定价。结合我市房地产实际供需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两旺。

  7. 做好事权下放。土地征地拆迁成本审核权下放给各区(含开发区),由各区按有关规定核算拆迁成本。

  七、允许房地产项目在一定范围内调整规划

  开发企业项目设计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控详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上限20%以内调整规划,但需补交新增加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行政规费。

  八、改进房屋拆迁工作

  本着“市管审批、指导、协调,各区具体实施”的原则,在政府主导下实施房屋拆迁工作。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办理土地、拆迁等各种手续;各区受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具体负责拆迁方案制定、宣传动员、房屋拆除、安置补偿等拆迁安置事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所需安置用房,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统一建设;拆迁安置补偿资金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为主,市区财政垫付和土地储备中心筹措为辅的方式解决。

  九、加快行政审批速度

  1. 实行房地产项目集中和限时审批制度。房地产项目由市规委会每月两次例会审定,各相关单位负责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对欠缺审批要件的,确定责任单位,一次性告知开发商,并定期调度。

  2. 建立审批缺席默认和延时默认制度。凡应参加审批会议未参加的,超过会议确定的调度期限未回复意见的,均视为默认同意审批。对确需补办的专业技术事宜,事后由默认单位主动向开发商沟通补办,否则由此引发的问题,由默认单位承担责任。

  房地产开发项目从申报之日起,要件齐全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3. 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协调代理制度。对房地产项目,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指定专人全程协调代理,确保房地产项目审批环节快速进行。

  十、改进行政收费方式

  1. 建立房地产开发行政收费一次性核收制。土地出让后,由市收费管理部门根据控详规划,统一核定开发企业应交纳的行政性收费总额,开发企业向市收费管理部门一次性交齐,其他部门一律不再参与收费工作。市收费管理部门根据控详规划进行最后核定,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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