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强政、银、企沟通与协调。市政府每季召集一次银行业、开发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的金融沟通会,协调处理房地产业资金筹措等问题,各商业银行应给予大力支持。
2. 增加建设项目和住房消费贷款规模。各商业银行要逐步加大开发企业项目贷款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总量,未来5年要力争年增长30%以上。适当增加开发项目的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合理确定在建工程抵押价值和贷款比例。特别是要支持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确保企业资金流动和项目开工运行。各类有能力的担保机构和担保单位,应积极为我市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3. 积极推进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工作。房地产项目单位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销售的房屋即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4. 鼓励改善性购房。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我市上一年标准的,或为改善其住房条件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或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以上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六、改进土地出让方式
1. 采取净地(期地)方式出让土地。只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与用地单位签订拆迁承包协议(或补偿协议),在用地单位处理好土地和地上物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可提前实施土地出让。对危旧房改造、企业搬迁等特殊房地产项目,可允许“毛挂净交”,加快改造速度。
2. 灵活实施土地出让。对可用于开发的经营性用地,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即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3种方式进行出让。
3. 允许大宗土地分割出让。2009年底前,对大宗上市地块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可实行分块出让、分期付款、分割发证。对正在拆迁的项目,根据拆迁进度可采取分期付款、分割发证。
4. 适当降低滞纳金收取比例。对土地已经成交且需年底之前交清地价款的,如在此前产生了滞纳金,且不是由于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只要在2008年年底前交清全部地价款,滞纳金可适当下调。
5. 适当降低出让项目首付款比例。对土地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交款首付比例由现行的50%调整为35%。土地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于成交日一次性付清。如有特殊情况,付款方式需报市土地价格评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