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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1. 暂停收取的相关收费: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检费。

  2. 减半收取的相关收费:2009年6月30日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土地登记费、城市占道费、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存量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存量非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新建非住宅商品房转让手续费、住宅房屋登记手续费、非住宅房屋登记手续费、房屋交易公证费共计11项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各项收费管理,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

  三、积极稳妥地推行住房保障货币化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发放货币补贴。2009年开始,市区财政筹措补贴资金,每年对300户左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90平方米以下、价值20万元以下普通商品房的,采取逐年轮候制,经审批,每户补贴3万元(其中:市政府补助2万元,商品房所在区政府配套补助1万元)。

  四、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限制

  1. 提高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企业实行年薪制、机关事业单位具备还款能力、诚信度高、无重大疾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40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借款人,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贷会审批通过后,予以贷款。

  2. 允许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集中使用。2009年6月30日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家庭,父母或子女一方购买商品房的,允许提取对方公积金存款。

  3. 降低购房首付门槛。对购买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零首付;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执行10%首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购买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10%首付;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执行15%首付。

  4. 降低贷款担保费用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用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置业担保公司按贷款额4‰的比例一次性收取担保费用。

  五、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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