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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抚政发〔2008〕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健康快速发展我市房地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我市经济的进一步增长,根据国家、省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给予积极的税收财政支持

  2009年6月30日前,个人住房转让环节(卖旧买新或买新卖旧)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暂缓征收。

  2009年6月30日前,个人购买商品房、卖二手房(必须是卖旧房买新房),同级财政部门可按购房人缴纳的契税数额,在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全额补贴:(1)由商品房所在地城区地税、财政部门每月将个人购买商品房缴纳契税及财政补贴明细表上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2)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已缴入市本级国库契税的40%部分拨补相关城区;(3)由相关城区财政部门在购房人缴纳契税5日后办理个人购买商品房财政补贴手续。

  2009年6月30日前,对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数额,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助。

  对自开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核算、按季预交、年度汇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契税时,对配套费中的人防费、墙改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3项费用合计49元/平方米部分,不再征收契税。同时,土地契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执行。

  对购买期地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延长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缴税时间。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可在纳税义务发生日期90日后的次月15日内缴纳税款。

  二、暂停或降低相关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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