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2.市国资委与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市经济委员会)的关系: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市经济委员会)等政府有关部门对全市国有企业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和行业管理等职能,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和重组,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负责所出资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态的综合研究;负责所监管的市属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市企业发展促进局(市经济委员会)负责企业的行业管理、联系协会、下岗职工就业等工作;负责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负责本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
3.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国资委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市国资委在拟定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政策规范(草案)时,要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并报市财政局统一汇总,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4.市国资委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关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交接有关问题纪要的通知》(国资厅分配〔2003〕34号)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履行政府对全市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职能,拟订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依法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包括国资委监管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和工资分配政策进行指导。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监管企业的收入分配工作,并对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