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设置账簿的;账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的;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申报的应缴费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参保缴费管理
1、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和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在年度稽核中,发现缴费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的缴费额缴费时,应通知地税部门予以足额征缴,减少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和逃避参保的现象。
对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的单位,地税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按规定追缴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制定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办法,加强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确定一个固定的时间段组织专门的社会保险费检查,对上年度的社会保险费进行汇算清缴,实行重点稽核。
2、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一票多费”征缴机制改革文件精神,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自觉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用人单位每年应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所形成的决议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应将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公开;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写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条款。
二、明确职责
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征管优势,按照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规范参保单位的缴费行为,实现“五险”统征、统查、统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传递征收信息。
劳动保障部门要全面组织“签约参保”活动,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工作诚信档案,监督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抓好社会保险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照同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代码唯一性要求,统一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统一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并及时制定传递征集方案。
财政部门要将社会保险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支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
人行国库部门要及时对入库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分账、核算及数据传递。按月与地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账,确保各项基金入库数据准确一致。
审计部门要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重点是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的真实、完整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安全有效情况,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