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2、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双基数分别核定管理的办法。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未经本人确认,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缴,造成职工个人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予以一次性补偿。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申报。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于结算年度内,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时,单位缴费基数按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个人缴费基数核增或核减。

  3、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分别按照上年全省、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费率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缴费申报和费款征收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申报并如实提供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1、同一参保单位实行统一的参保编码和统一的缴费编码。

  2、用人单位按照统一缴费依据分别计算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额,于每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到劳动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申报次月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提供应缴费人员名单及其工资明细资料。征缴中心应及时完成审核工作,于每月底前将征集计划传递给地税部门。

  3、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向地税部门进行申报缴纳,如实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报送财务劳资报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金额明细表及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单位月应缴费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月应缴费工资总额之和的,按本单位职工个人月应缴费工资总额之和计缴。

  4、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半年或年申报缴纳。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5、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总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