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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巢政办〔2008〕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是指在一张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上打印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一次性缴纳。由过去的一项社会保险费开具一张票据改为一张票据开具多项社会保险费,从而达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缴费人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简化和优化程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收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05〕1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社会保险费“一票多费”征缴机制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实行范围和参保缴费登记

  我市已开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均实行“一票征收”社会保险费。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所有用人单位均必须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缴费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数额,向主管地税机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5、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登记信息传递制度,及时传递登记信息。

  6、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要统一参保登记办理业务,为参保单位编制统一的社会保险识别代码。

  (二)缴费基数核定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原则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以及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局、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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