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巢政办〔2008〕3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职工身心健康的关心,也是进一步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各单位要从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依法认真抓好制度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并切实安排好职工休假,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统筹安排好职工带薪年休假
今年由于四川汶川等地遭受严重地震灾害和北京举行奥运会、残奥会,全市人民都投入到抗震救灾和确保奥运会、残奥会顺利召开的工作中去,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至今尚未安排休假。从现在开始,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性质和工作任务,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休假意愿的前提下,根据《条例》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今年休假计划,安排工作人员休假。今后各单位应于每年年末统筹安排好下年度享受年休假人员的休假计划,制定出年休假实施方案。
工作人员要自觉服从单位安排,可根据工作和任务不同,在一个年度内分段安排休假,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对承担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特殊工作任务需跨年度安排的,可跨一个年度安排。对新录(聘)用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人员、调入的人员和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并有相关证明的,现单位应安排其休假。
三、严格年休假审批制度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年休假实施计划,并送市人事局备案。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休假需报市委和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极个别特殊岗位或个人不能休假的需经市人事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