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工作目标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科学合理、便民公开的原则,改进现行的行政审批运作模式,建立审监相对分离,适应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要求,建立“一个窗口(科室)对外”的审批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二)工作任务
1、继续开展审批项目清理。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市政府第三次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结合上位法变化和实际工作等情况,认真清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一步理清项目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为做好审批职能的调整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奠定基础。
2、组建行政审批机构。除已开展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的6个试点单位外,市直其他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所涉及的职能分布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并提出职能整合意见。按照“不增设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加领导职数”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采取更名、增挂、新设等方式,组建行政审批机构,统一履行本部门、本单位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3、建立新的审批运行机制。改革后,已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和单位,要将负责行政审批的科室整建制安排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公;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一个科室对外”新的审批运行机制,确保行政审批高效、便民、快捷。各部门和单位对无需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上报审批的项目,要授权行政审批科室现场办理;对必须承诺办理的事项,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其他科室配合办理的事项,由行政审批科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配合办理。同时,要建立健全前后方衔接、监督、考核等制度。
4、加强审批队伍建设。要选配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作风硬、服务优的工作人员到行政审批科室,要不断加强对行政审批人员的培训,保证行政审批质量。
5、建立审监分离机制。各部门、各单位在实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后,要加强对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保证做到依法审批,依法行政,按章办事。
三、时间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08年11月17日-12月12日)。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拟定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总体方案,并制定行政审批职能整合与行政审批机构组建方案,于12月12日前将方案报市政府法制办,其中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行政审批机构组建方案同时报市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