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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市直机关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市直机关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巢政办〔2008〕39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行政管理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8〕45号)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在市直机关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的重要意义

  实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对于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的需要。实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有助于理顺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减少职能交叉;有助于再造和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有助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二是依法行政的需要。《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具体举措。

  三是推进行政管理创新的需要。实行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有助于进一步优化机关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有助于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运行机制,实现行政运行机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四是强化审批监督的需要。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强化审批监督、建立审监相对分离审批运行机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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