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的基本概况、三年或五年发展规划;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经营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学历学位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等;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入驻程序:
(一)拟入驻企业(或项目持有人)向科创中心提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材料;
(二)科创中心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一周内给予答复;
(三)通过审批的企业,与科创中心签订《孵化协议》后即可入驻。
第十条 入驻企业孵化期限一般三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努力实现开发、生产和销售目标,如期达到毕业条件;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创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合法经营,安全生产;
(三)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定期向科创中心提供项目进程有关情况;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房租、水、电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应提前30日告知科创中心,结清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入孵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创中心有权解除孵化协议,并要求其撤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法经营的;
(二)项目申报和实施时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三)不能按发展规划进行项目开发,又没有制订新的可行发展计划的;
(四)不履行孵化协议,或严重违反科创中心规章制度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毕业企业应达到下列两项以上条件:
(一)达到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条件;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
(三)连续两年以上盈利,主导产品技术成熟,并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