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暨入孵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8〕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巢湖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暨入孵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巢湖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暨入孵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进步,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等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巢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并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是转化科技成果、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培养科技型企业家的科技孵化器,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项目(产品)必须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二)正在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产品中试项目;
(三)研发的产品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四)已获得专利、技术标准或省级科技成果;
(五)符合省、市科技发展规划的项目。
第四条 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三)企业负责人须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或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投资者,具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
(四)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并具备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资金;
(五)入孵企业毕业后,须在市经济开发区内落户。